甘肃开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戚某某诉被告甘肃开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3001民初634号
原告:戚某某,男,现住甘肃省合作市
被告:甘肃开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怡安小区B区9号楼二层商铺。
法定代表人:成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戚某某与被告甘肃开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戚某某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戚某某以与被告甘肃开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已私下达成协议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甘肃开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讼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戚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戚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