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溧阳市久盛金属制品厂与某某、江苏南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溧阳市天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民初2072号
申请人:常州市金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MA22FF9TXE,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黄田荡村委北夏墅244号。
法定代表人:刘国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颖,江苏常报钧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芝伟,江苏常报钧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溧阳市久盛金属制品厂,住所地溧阳市南渡镇大溪新湖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许久荣。
被申请人:许久荣,男,196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溧阳市。
被申请人:江苏南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2MA1WXH5W8W,住所地溧阳市南渡镇金渊街151号153号155号。
法定代表人:薛鹏。
被申请人:溧阳市天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1M9Q9G7T,住所地溧阳市南渡镇五星大道1号9703。
法定代表人:居永华。
申请人常州市金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溧阳市久盛金属制品厂、许久荣、江苏南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溧阳市天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常州市金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四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四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万柏松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沈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