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01民初954号
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外***10号25幢10号。
法定代表人:**(LANEOATEY),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华太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98号财富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
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华太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