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军城工程有限公司

醴陵市万顺发建筑器材租赁部与湖南军城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104民初12113号
申请人:醴陵市万顺发建筑器材租赁部,经营场所醴陵市仙岳山街道江源村河边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LAX6B6T。
经营者:***,男,196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首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军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健寿大道百润公馆6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3293583823。
法定代表人:徐欢。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醴陵市万顺发建筑器材租赁部诉被申请人湖南军城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醴陵市万顺发建筑器材租赁部于审理期限内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军城工程有限公司250549.59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醴陵市万顺发建筑器材租赁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军城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50549.59元,若账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上述款项后余额方可支取;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玲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