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281民初4098号
原告:***,男,198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
被告:***,男,1963年7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县人,住湖南省长沙县。
被告:湖南军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肖排村***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
原告***与被告***、湖南军城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6元,减半收取56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