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222民初1178号之一
原告:始兴县弘基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始兴县太平镇风度中学北侧平房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2MA54XKH29R。
法定代表人:李应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贤春,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远东,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韶关市富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武江区沿江西路8号鸿洲花园车库综合楼5层1号办公室一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MA515F179R。
法定代表人:黄礼强。
原告始兴县弘基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韶关市富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始兴县弘基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韶关市富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始兴县弘基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撤回对被告韶关市富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始兴县弘基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韶关市富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578元,减半收取计9289元,由原告始兴县弘基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廖海岷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美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