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豫1002执2706号
申请执行人:许昌宏灵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魏都区七里店董庄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荣广卫。
被执行人:北京航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东区靓丽三街九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许昌宏灵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航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豫10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北京航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存款140885.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