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兴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6144利星行机械(昆山)有限公司与江苏兴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83民初16144号
原告利星行机械(昆山)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兴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利星行机械(昆山)有限公司未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邹 军
书记员 陆华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