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兴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江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72财保249号
申请人:山东江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南湖镇工业园168号。
法定代表人:李立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翔,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树芳,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新都西路39号汇都商务楼1幢2201室(B)。
法定代表人:刘开进。
申请人山东江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7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江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山东江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请求;
二、冻结被申请人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7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江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薛明友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范峻恺
书 记 员 刘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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