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03财保53号
申请人:江***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在盐城市解放南路金鹰天地广场1幢923室。
负责人:***,该所主任。
被申请人: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新都西路39号汇都商务楼11幢2201室(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律师事务所于2023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4万元财产进行保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出具了保单保函为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律师事务所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64万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额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720元,由申请人江***律师事务所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