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72执异3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新都西路39号汇都商务楼1幢2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巴拿马中交国际航运有限公司(CCCCINTERNATIONALSHIPPINGCORP.),住所地巴拿马共和国巴拿马城马尔贝雅***匝雄E大街53号MMG大厦16层-1。
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宇公司)与巴拿马中交国际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兴宇公司对本院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异议人兴宇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兴宇公司自愿撤回异议,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良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洁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