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民初6065号
原告: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新都西路**汇都商务楼****(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71年1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被告:***,女,1970年1月31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被告:***,女,196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D)。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的银行账户存款180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的银行账户存款180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辅绍贵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