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兴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民初6065号 原告: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新都西路**汇都商务楼****(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71年1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被告:***,女,1970年1月31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被告:***,女,196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D)。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的银行账户存款180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的银行账户存款180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辅绍贵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