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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浙***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03执恢53号 申请执行人: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刘开进,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舟山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7年9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依据(2015)都民初字第016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判决内容为:被告浙***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3559812.41元及利息(自2013年7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利息)和违约金50万元;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39279元,由被告浙***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5月3日终结执行程序;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2020年1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并通知其到庭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 2、本院于2020年1月9日、2020年6月1日、9月23日、11月3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查询被执行人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于2020年10月21日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浙***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辆(五辆),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舟山市××××房产。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大额存款。 3、2020年11月3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失信惩戒。 4、2020年11月3日,本院向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及普陀区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如两法院处置被执行人***房产,本案请求对被执行人***房产拍卖款参与分配。 4、2020年11月3日,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等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的房产及车辆。如其他法院处置房产申请执行人请求参与分配。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和风险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徐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