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民初5731号
原告:***,男,1963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斌明,江苏庖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洪波,江苏庖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冠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天目湖镇翠屏新村二期西侧3号1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MA1W88D57P。
法定代表人:周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旭娥,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天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南渡镇永安路3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0566431951。
法定代表人:徐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常州苏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燕城大道261号一单元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078299620Y。
法定代表人:徐苏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周洪元,男,1963年4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第三人:溧阳市水利局,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安顺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4810141436198。
法定代表人:蒋彤。
原告***与被告江苏冠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天一建设有限公司、常州苏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周洪元、第三人溧阳市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2022年8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超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谢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