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81执91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庆***混凝土有限公司乐陵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明。
被执行人:常州苏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苏亮。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乐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常州苏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常州苏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062××××951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626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兴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崔晓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