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执14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溧阳市社渚宜巷混凝土制品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81MAQTB3PX2R,住所地溧阳市社渚镇宜巷村委昆达路东侧。
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州苏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078299620Y,住所地溧阳市溧城街道燕城大道261号一单元5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8年10月15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溧阳市社渚宜巷混凝土制品厂(以下简称“混凝土厂”)与常州苏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作出的(2021)苏0481民初74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依据该判决书,一、苏峰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混凝土厂货款2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LPR计算的利息。二、***对苏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苏峰建设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43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
立案执行以后,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2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4月13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2022年4月13日冻结了***的微信帐户,并扣划5337.14元。2022年4月13日了***中国银行尾号CNYO的帐户、江南银行尾号5348的帐户、建设银行尾号4205、6725、3362的帐户,并扣划了银行存款52787元。上述合计58124.14元,因***在本院有其他执行案件参与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受偿8053元,已将上述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另本案参与本院(2021)苏0481执2106号案件的执行款的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受偿25000元。被执行人无其他银行存款。
2、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4.**被执行人名下无股票股权。
5.**被执行人在江苏省范围内无职工个人公积金缴纳记录。
三、被执行人苏峰公司的注册及经营地址溧阳市溧城街道燕城大道261号一单元501室,上述的地址的房产已在本院(2021)苏0481执2160号案件处置完毕,所得款项尚不足以支付该案的抵押权款项。苏峰公司已长期未生产经营。2022年9月24日,前往***户籍地寻找***,其长年不在家,经走访周围群众,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2022年9月14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2022年9月19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告知书,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委托财务审计、移送破产审查、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204300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33053元,本案应收取执行费2965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扣划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481民初7456号民事判决书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桃
书 记 员 吴 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