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81执913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山东庆***混凝土有限公司乐陵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常州苏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东庆***混凝土有限公司乐陵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苏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6月2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常州苏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1062××××9515账户内余额人民币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常州苏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062××××951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6262.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