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1481执91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庆***混凝土有限公司乐陵分公司,住所地乐陵市。
法定代表人:**,总理经。
被执行人:常州苏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东齐创建设有限公司溧阳分公司,住所地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庆***混凝土有限公司乐陵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苏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广东齐创建设有限公司溧阳分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2)鲁1481民初5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进行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东齐创建设有限公司溧阳分公司已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山东庆***混凝土有限公司乐陵分公司321539元,申请执行人费4723元由广东齐创建设有限公司溧阳分公司承担。申请执行人山东庆***混凝土有限公司乐陵分公司认可本案执行完毕,申请结案。故(2022)鲁1481民初5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乐陵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