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执216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市支行,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燕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837518565U。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常州苏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溧阳市别桥镇兴城西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078299620Y。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溧阳市河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燕城大道******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68908W。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8年10月15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被执行人:***,男,1964年9月1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被执行人:***,女,1964年10月26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市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溧阳支行)与常州苏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峰公司)、溧阳市河海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海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的(2021)苏0481民初11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一、苏峰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前归还农行溧阳支行贷款本息合计6640451.74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月6日),并支付自2021年1月7日至贷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二、如苏峰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则***应在9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履行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苏峰公司追偿。三、如苏峰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农行溧阳支行有权对河海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溧阳市××道××号××**××室不动产(证号苏(XXXX)溧阳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在347.2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农行溧阳支行有权对苏峰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溧阳市××道××号××**××室不动产(证号苏(XXXX)溧阳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在424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农行溧阳支行有权对***、***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溧阳市不动产(证号苏(XXXX)溧阳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在301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案件受理费29142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34142元,由五被执行人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财产、也未履行法定义务。
二、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4583.3元、扣划河海公司银行存款97932.37元。除上述扣划的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信息等。
三、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牌号为苏DA××**的车辆、***名下有牌号为苏DRXX**的车辆、河海公司名下有牌号为苏DK××**的车辆、***名下有牌号为苏DB××**的车辆。因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无法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变现;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苏峰公司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四、通过溧阳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坐落于溧阳市××幢××室××花园××幢××室及××幢××室不动产。因上述不动产设立抵押,且被另案查封,本案中暂无法处置变现;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苏峰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本市XX大道XX号XX**XX室不动产、河海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本市XX大道XX号XX**XX室不动产进行评估拍卖,现已成交,拍卖款尚待分配。
五、因被执行人未按法律规定履行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苏峰公司、河海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及执行的相关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既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工作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苏峰公司、河海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了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暂无法处置变现。除上述查明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481民初1176号民事调解书未履行义务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金 震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游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