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128民初650号
原告:鄱阳县雅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8MA35GJUT4M,住址:鄱阳县鄱阳镇中盛世纪城A区5-8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毛建华,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毕雪平,江西湖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鄱阳县新农村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8674975023W,地址:鄱阳县鄱阳镇开元时代5幢C321-C332号。
法定代表人:吴志坚,公司经理。
原告鄱阳县雅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鄱阳县新农村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0日以原被告双方同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鄱阳县雅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8元,由鄱阳县雅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灿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何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