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县新农村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鄱阳县新农村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11民终656号

上诉人(原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咸宁中路**。

法定代表人:王林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东生,该公司项目劳务部部长,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德民,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鄱阳县新农村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鄱阳县鄱阳芝阳路**

法定代表人:邓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鹤、陈洋,江西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鄱阳县新农村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2016)赣1128民初2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2016)赣1128民初23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465元、上诉人鄱阳县新农村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600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水娣

审判员  韩 扬

审判员  余林娣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余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