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425民初1042号
原告:四川**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周祥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钊,四川蜀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发平,四川乐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成杰,河南普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良庆区银海大道**金象**瑞和家园**楼**/div>
法定代表人:陈桂钦,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江海,广西万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原告四川**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四川**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晓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