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诸华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景天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某某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4民初4914号

原告浙江景天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南明路****(丽景民族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7MA2E12U72A。

法定代表人王新浩,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兰春。

被告四川**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中段********用代码91510100MA6DHJ7L0A。

法定代表周祥林。

被告***,男,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郫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景天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景天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既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潘水良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晓明

代书记员 陈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