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翌琦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翌琦阳嘉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503执恢2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9年6月8日出生,住安阳市文峰区。
被执行人:河南翌琦阳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平原路与邺城大道交叉口北200米路西中段路西。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5001722140564。
法定代表人:杨福平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翌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平原路与邺城大道交叉口北200米路西中段路西。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500732447780A。
法定代表人:杨太平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杨太平,男,196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韩永明,男,196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被执行人:杨福平,男,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刘庆军,男,197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翌琦阳嘉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翌琦建筑有限公司、杨太平、韩永明、杨福平、刘庆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8)豫0503执1023号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庆军名下位于河南省安阳市曙光路街道办事处平原路曙光小区101号楼1单元6层21号的房产,现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刘庆军名下位于河南省安阳市曙光路街道办事处平原路曙光小区101号楼1单元6层21号的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晓军
审判员  任 蓉
审判员  李 鹏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赵晓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