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翌琦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鹤壁市贞和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6民终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玉涛,河南永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市贞和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延河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李秀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道明,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颖利,河南泰豫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经济开发区海河路办事处大八角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东段大八角村。
法定代表人:杨国来,该村委会主任。
原审被告:河南翌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平原路与邺城大道交叉口北2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杨太平,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鹤壁市贞和源置业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鹤壁经济开发区海河路办事处大八角村民委员会、原审被告河南翌琦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9)豫0611民初45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玉涛,上诉人鹤壁市贞和源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道明、夏颖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鹤壁经济开发区海河路办事处大八角村民委员会、原审被告河南翌琦建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9)豫0611民初458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037元、上诉人鹤壁市贞和源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95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祁 祎
审判员 翁仙峰
审判员 甄瑛歌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张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