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503执228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9年3月9日生,汉族,住安阳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河南翌琦阳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平原路与邺城大道交叉口北2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1722140564。
法定代表人:杨福平,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翌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平原路与邺城大道交叉口北2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32447780A。
法定代表人:杨太平,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翌琦阳嘉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翌琦建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503民初19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河南翌琦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3483980.63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1.5%从2016年9月28日计算至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河南翌琦阳嘉置业有限公司在上述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四、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案件受理费37777元,由原告***负担3786元,由被告河南翌琦阳嘉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翌琦建筑有限公司负担33991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向安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河南翌琦阳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关区北××街××印象××区××楼商住楼××号、××号房屋;B区8号商住楼24层1单元2406号、27层1单元2706号房屋;B区9号商住楼1层S101号,因被执行人河南翌琦阳嘉置业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立案侦查,暂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实地走访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有33991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任 蓉
人民陪审员 李 飞
人民陪审员 刘 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郑方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