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翌琦建筑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河南翌琦建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505执77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
负责人:祁熙,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河南翌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
被执行人:河南翌琦阳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平原路与邺城大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杨福平。
被执行人:***,男,196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杨福平,男,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与被执行人河南翌琦建筑有限公司、河南翌琦阳嘉置业有限公司、***、杨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5月21日作出(2018)豫0505民初60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河南翌琦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借款本金23978296.99元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双方《票据贴现业务协议书》中的约定计算至本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有权对被告河南翌琦阳嘉置业公司用以抵押的位于安阳市北关区的11034.6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杨福平对上述抵押土地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清偿判决第一项债务后,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未获清偿部分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被告***、杨福平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翌琦建筑有限公司追偿。”因被执行人河南大行食品有限公司、石洪波、张红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查明被执行人河南翌琦阳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土地一宗,本院已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
三、通过电话联系,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上述暂无法处置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于晓文
审判员  李海新
审判员  闫玮玮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何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