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翌琦建筑有限公司

安阳高新区汇源建筑物资租赁站、河南翌琦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506执318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高新区汇源建筑物资租赁站,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文昌大道东段路北。
经营者:冯中朝,系安阳高新区汇源建筑物资租赁站业主。
被执行人河南翌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平原路与邺城大道交叉口北200民路西。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
申请执行人安阳高新区汇源建筑物资租赁站申请执行河南翌琦建筑有限公司、**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506民初2182号民事调解书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62100元。
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风险提示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总对总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车辆、银行存款、网络银行存款、证券等信息进行了查询,经过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豫E×××××号丰田牌汽车一辆,该车现已查封,但下落不明,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在安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河南翌琦建筑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4、本院执行工作人员分别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安阳市洹滨北路13号翌琦左岸风景住宅小区临街楼2层、安阳市东风路152号院1号楼3单元502号查找被执行人,没有找到被执行人法人代表及***。
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河南翌琦建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
6、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对申请执行人安阳高新区汇源建筑物资租赁站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院在执行中采取的措施及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执行工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通过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