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822民初807号
申请人:青海省人防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韬,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住址: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71号1号楼2**10层(21001-21016室、21018室、21020-21024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548089K。
被申请人:都兰县察汗乌苏镇上庄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系该村委会主任。
住址:青海省都兰县上庄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632822ME35646385。
申请人青海省人防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防公司”)与被申请人都兰县察汗乌苏镇上庄村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庄村委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人防公司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51197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人防公司为保障其合法权益及生效裁判能够得到及时履行,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其申请保全的理由成立,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都兰县察汗乌苏镇上庄村委员会账户存款35119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9月7日至2023年9月6日)。
案件申请费2276元,由申请人青海省人防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