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防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青海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青2802执73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青海省人防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71号1号楼2**10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548089K。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青海省德令哈市祁连路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0595013715A。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青海省人防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青2802民初8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青海省人防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标的额433155元及利息,并由被执行人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案执行费6397元。本院向被执行人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本院通过线上线下查询了被执行人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协助执行单位反馈被执行人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轮候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德令哈市柴达木西路以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宗(土地证号:德市国用(2014)第XXXX号,土地使用权面积:13204.55平方米)。暂时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已于2021年4月27日通过微信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青海省人防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暂时提供不了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 海 瑛
审 判 员 哈斯巴根
审 判 员 马 海 录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春 洲
书 记 员 任 晨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