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青2224执259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省人防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71号1号楼2**10层(21001-21016室、21018室、21020-2102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青海刚察草原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刚察县南大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海省人防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刚察草原肉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刚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青2224民初3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告青海刚察草原肉食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前向原告青海省人防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监理费110240元。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青海省人防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7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111492.4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3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3年7月18日、2023年9月11日、2023年10月8日、2023年11月9日、2023年12月9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合计228.48元,本院已扣划228.48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其名下银行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银行账户(户名:青海刚察草原肉食品有限公司,开户行:青海刚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冻结起始日期2023年7月21日,冻结期限为1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23处,均被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冻结,本院对其中位于刚察县沙柳河镇东大街南侧(3号楼1--1号)、刚察县东大街南侧请选择(3号楼1--2号)两处商铺予以轮候查封,暂不能处置。
3.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青海刚察草原肉食品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予以轮候查封,因该登记已被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在本案中暂不能处置。
三、2023年12月15,通过主要财产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已经歇业。
四、2023年12月17日,因被执行人青海刚察草原肉食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年12月1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现已执行到位228.48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轮候查封的房产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审判员拉***
审判员索南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才让措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