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辽市利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双辽市利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382民初81号 原告**,男,1984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双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喆,男,汉族,1989年10月5日生,住吉林省双辽市。系**弟弟。特别授权。 被告双辽市利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双辽市辽西街北环路南三水源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382068629489A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被告双辽市利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姜  世  凯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