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382民初81号
原告**,男,1984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双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喆,男,汉族,1989年10月5日生,住吉林省双辽市。系**弟弟。特别授权。
被告双辽市利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双辽市辽西街北环路南三水源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382068629489A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被告双辽市利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姜 世 凯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