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02民初25322号
原告:临沂正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一路南段站前商场B区10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天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6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临沂正超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天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临沂正超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沂正超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临沂正超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