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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05民初20753号 原告:***,男,196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典***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男,198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被告:***,男,198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告:***,男,197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被告:临沂天润建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南京路与冠山路交汇北100米路西BRT首末站。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山东天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6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男,198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临沂天润建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山东天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3日立案,后***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对**、***、***、临沂天润建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山东天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自愿申请撤回对**、***、***、临沂天润建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山东天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柯 书记员牟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