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14民初5031号
原告:***,女,196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典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天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6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临沂天润建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南京路与冠山路交汇北100米路西BRT首末站。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197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原告***与山东天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天润建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5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3.5元(已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