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洛阳恒东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07财保842号
申请人:河南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漓江路97号11号楼2单元11层88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晓涛,河南铭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洛阳恒东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岳滩镇产业集聚区(尚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云军。
申请人河南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洛阳市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洛阳恒东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311150.72元予以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洛阳恒东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相当于43311150.72元的等值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出具不可撤销保函提供担保。2021年9月6日洛阳市仲裁委员会出具(2021)洛仲案字第258号财产保全函,向本院移交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仲裁申请书。2021年9月7日,申请人将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仲裁中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洛阳恒东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311150.72元,期限为一年;或查封被申请人洛阳恒东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43311150.72元的财产,期限为动产二年、不动产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吉小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代书记员 李媛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