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481执367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漓江路97号11号楼2单元11层8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圣大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中原路南沱河北路西。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南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圣大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分别于2019年10月31日、12月24日、2020年1月13日、4月1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河南圣大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及车辆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车辆可供执行,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可供执行,经到被执行人住地调查,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且其家中也无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20年4月19日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的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豫1481执367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圣大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