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2民初33140号
原告:北京东方奥鑫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郎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东方奥鑫模板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胡风雨。
原告北京东方奥鑫模板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北京东方奥鑫模板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东方奥鑫模板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东方奥鑫模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保全费3553元,由原告北京东方奥鑫模板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东方奥鑫模板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