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鼎义(北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奥鑫模板有限公司与恒鼎义(北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2财保144号
申请人:北京东方奥鑫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郎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东方奥鑫模板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北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胡风雨。
申请人北京东方奥鑫模板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东方奥鑫模板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6635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北京东方奥鑫模板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东方奥鑫模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6635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复议申请书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