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602执375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亳州市安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
法定代表人:彭X华,职务: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中和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乔X宇。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中和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5月1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中和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230××××0002账户内余额人民币55506.50元,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中和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2230××××000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5506.5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曹友喜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闫 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