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和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亳州市安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中和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602执37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亳州市安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

法定代表人:彭X华,职务: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中和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乔X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中和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中和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2230××××000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5506.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吕迎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