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和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中和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山楼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1民初2380号之一
原告:安徽中和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砀城镇开阳星居**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NAJCC22。
法定代表人:乔红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亚东,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山楼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砀城镇古城**地块**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MA2RC6JX8N。
法定代表人:楼江雄,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安徽中和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山楼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安徽中和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变更诉讼请求,并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诉讼过程中,原告安徽中和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中和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元,由安徽中和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常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