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1民初2380号之二
申请人:安徽中和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砀城镇开阳星居**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NAJCC22。
法定代表人:乔红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亚东,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山楼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砀城镇古城**地块**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MA2RC6JX8N。
法定代表人:楼江雄,该公司董事长。
在审理申请人安徽中和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山楼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作出(2021)皖1321民初238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将被申请人安徽山楼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3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安徽中和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安徽中和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起撤回对安徽山楼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安徽中和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山楼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3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常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