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和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实仁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602民初5216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7月11日出生,住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赵心文,安徽滳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秀芳,安徽滳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实仁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经济开发区酒城大道以南、宋汤河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N12TT4W。
法定代表人:鲁浩,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安徽中和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经济开发区利民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NAJCC22。
法定代表人:乔红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实仁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陶金雪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