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联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联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田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华区建筑工务署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9民初21629号
原告:深圳市联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大富社区桂月路303号富润鑫实业A栋厂房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75309075。
法定代表人:张新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华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秋霞,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新洲南路沙尾工业区金享投资公司1栋厂房6楼北面6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21712K。
法定代表人:吴晓斌。
被告:深圳市龙华区建筑工务署,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梅龙大道2283号行政服务中心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3000578555798。
法定代表人:陈彤。
原告深圳市联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福田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华区建筑工务署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联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联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谢志鹏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虹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