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9民初21615号
原告:深圳市联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大富社区桂月路303号富润鑫实业A栋厂房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75309075。
法定代表人:张新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秋霞,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华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丰社区梅村路4号运发汽修大楼2层202-2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826586。
法定代表人:曾桂钦。
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办事处,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桂花社区观光路1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03427268057。
法定代表人:黄甲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烨云,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宁,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深圳市联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联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深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办事处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联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办事处的起诉。
审判员 李 知 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谢玉霞(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