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102民初3163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12月25日生,户籍地在贵州省,现住本市云岩区。
被告***,男,汉族,1966年10月23日生,住本市南明区。
被告贵州宇建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在本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地址在本市云岩区。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贵州哲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711726411。
**与***、贵州宇建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3月0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69元减半收取234.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