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范九洲与被申请人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623财保31号
申请人:范九洲,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邸光辉。
申请人范九洲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邻水支行账户存款330万元,并已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退换其土建工程风险金300万元为由请求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范九洲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邻水支行账户存款33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