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与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4财保263号
申请人: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营业场所北京市朝阳区***118号。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燕丹3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419523.9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2023年4月18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书》(保单号:6070101046020230000456,保险金额:1419523.9元),载明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担保人在赔偿限额内不可抗辩的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419523.9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旭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翟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