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4财保25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城乡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横街子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燕丹3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城乡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作出(2023)京0114财保25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7666902.2元。现北京城乡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城乡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7666902.2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孟 妍